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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召开。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股份 424,732,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649%。 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384,523,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95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名,代表股份 40,209,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股份 40,209,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以下三名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需分别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24,231,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9,707,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34%。 表决结果:同意 424,701,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17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9%。 表决结果: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以下三名独立董事的选举需分别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表决结果: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表决结果:同意 424,702,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17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1%。 以下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分别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06,507,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983,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6725%。 表决结果:同意 406,286,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1,762,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1233%。 表决结果:同意 424,732,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24,732,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0,209,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视频会议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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